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货运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运费进项税额不用单独计算,按照发票上的进项税金额记账并申报抵扣即可。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运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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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9]37号精神,自201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交通运输费用的抵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新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铁路交通运输外,其他所有的交通运输业务全部实行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办法。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全部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也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也按3%抵扣,取消了原来的征3%抵7%的不合理规定,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
3、铁路交通运输业在未实行营改增之前,仍实行征3%抵7%的政策。
在纳税申报中,除铁路运输业结算单据仍按原办法在运输结算单据栏申报外,其他交通运输业全部实行凭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后在增值发票栏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9]33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 ,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其他的费用不能计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