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行政文员,有意向报考安全员,请问安全员有什么责任?
西藏自治区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2006年03月14日10:39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为了做好我区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一、招生原则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区内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适当照顾的原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五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六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自治区招生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4.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八、附则1.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2.现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3.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4.部队生源报考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地方院校招收军警战士工作意见》藏招委字〖2000〗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5.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甩优秀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含中师高职“23+2”连读的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报名工作,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6.凡填报西藏自治区师资招生计划的考生须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师范专业体检、面试标准。新生报到后,由录取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自负。7.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200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