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所得的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举例:
2007年9月,江苏公司向淮安公司捐赠现金10万元,淮安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0万元。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淮安公司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为10万元。
借:现金 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根据税法规定,淮安公司2007年接受捐赠的现金应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1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7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按照税法规定,淮安公司应将接受捐赠的现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申报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万元。
接本例,如果淮安公司2007年亏损80万元,则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800000+100000),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