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运行之股东的权利保护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公司运行之股东的权利保护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请问公司股东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怎么区别?
【答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无效是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决议可撤销是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两者的主要区别:无效是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可撤销是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 问题: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人格混同,经典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案】股东滥用权利造成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为: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 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3. 问题:股东、董事害公司,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答案】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需要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一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因此当股东、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必须在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时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4. 问题:股东诉讼权利的总结:什么时候有限制,什么时候代位?
【答案】 1、代位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2、特别情况: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位诉讼的,不受持股比例及 180 天的持股时间的限制。
5. 问题:股东什么时候是以自己名义起诉利益归公司,什么时候是以公司名义起诉利益归公司?什么时候以自己名义起诉其他股东利益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