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如何划分等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2)超出省处置范围的(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食品安全事故如何划分等级
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此外,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