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管辖难点解疑
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行政诉讼管辖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行政诉讼管辖
【答案】 行政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即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①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②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③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的顺序:最先考虑是否是不是动产案件;如果不是,接着考虑的是两种次特殊情形,是否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或者是否是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如果还不是,最后按照原告就被告的逻辑,确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问题: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的,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机关而遗漏另一被告的,应当通知原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应该列为第三人还是共同被告?
【答案】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原告遗漏了其中一个被告,法院应当首先告知原告追加被告,然后不同意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因为这里是法定的共同诉讼,要注意这里与其他共同行为告漏了是不同的,这里要特别区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问题:复议后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告复议机关,是否可以在原机关所在地起诉?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级别?
【答案】可以。复议改变单独告,只有复议机关是被告。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这么规定是为了方便原告)。在确定法院级别的时候,就只有复议机关一个被告,所以是以复议机关的级别来确定法院的级别,比如被诉复议机关是县政府,那么原机关所在地的中院,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院,都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而复议维持共同告的情形,此时有2个被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在确定法院的级别时,就是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的级别来确定法院的级别。确地地域管辖是一样的,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级别,后地域,分开看,不要混淆。
4.问题: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