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地位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驶民事裁判权的人。
(一)非因自己的行为
1. 分支机构的行为:法人非已发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 职务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 主体的承担
(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企业法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3)企业法人已发清算并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为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4. 法人名称被冒用和借用
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街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