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著华

我是一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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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著华,男,1966年5月出生,湖南茶陵人,法学(民法)硕士,法学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
龙著华人物经历1984年9月至1988年7月,就读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6年至1999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民法)硕士学位;
1988年7月至1995年,在原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学生处工作,任法律基础课教师;
1996年开始,在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
龙著华
龙著华研究方向民商法、比较民商法。
现为法学院法学教授
硕士生导师
副院长
广东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省民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
民法、合同法(本科生)
民法专题、民法总论、债与合同法(研究生)
为本科生开设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课程;为研究生开设民法专题。
(1)《合同法比较研究》(第二作者),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
(2)《合同法专题研究》(第一作者),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3)《WTO知识产权法》(副主编),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1)《论赠与人的撤消权》,《河北法学》2000(3)。
(2)《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法商研究》2000(4)。
(3)《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河北法学》2002(2)。
(4)《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当代法学》2005(3)。本文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2006年度青年学术论文类第一名)
(5)《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4(4)。本文获广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4-2005年度)
(6)《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政治与法律》2006(1)。
(7)《论侵权法保护的利益》,《法商研究》2007(4)。
(8)《学校事故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若干法律问题》,《广西社会科学》2002(6)。
(9)《论合伙债务的清偿》,《学术研究》2000(12)。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问题刍议》,《南方经济》2000(12)
(11)《论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保护》,《国际经贸探索》2001(1)。该文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编写的《WTO与中国经济研究文库》全文转载。
(12)《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01(3)。
(13)《论国际保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国际经贸探索》2002(4)。
(1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河北法学》2003(3)。
(15)《论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国际经贸探索》2003(3)。
(16)《国外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南方经济》2003(11)。
(17)、《论网上著作权保护的“警告+移除”机制》,《政法论丛》2004(5)。
(18)、《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社会科学》2005(7)。
(19)《信用证欺诈的民事救济》,《国际经贸探索》2006(5)。
(20)《公司清算人的地位与责任》,《行政与法》2004(4)。
(21)《论公司清算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广西社会科学》2004(11)。
(22)《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处理》,《河北法学》2004(10)。
(23)、《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行政与法》2002(3)。被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编写的《中国法学研究应用成果总览》全文转载。
(24)《论法科本科生教学实习》,《法学教育》,2006(11)。
3、课题类
“学校事故处理”、“欧盟经济法课程开发”、“合同法比较研究”等。
侵权法研究、非典型合同研究、物权法研究。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2006年度青年学术论文类第一名)。
广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4-2005年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首届教学名师。
龙著华社会任职现为法学院法学教授
硕士生导师
副院长
广东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省民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
民法、合同法(本科生)
民法专题、民法总论、债与合同法(研究生)
为本科生开设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课程;为研究生开设民法专题。
(1)《合同法比较研究》(第二作者),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
(2)《合同法专题研究》(第一作者),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3)《WTO知识产权法》(副主编),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1)《论赠与人的撤消权》,《河北法学》2000(3)。
(2)《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法商研究》2000(4)。
(3)《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河北法学》2002(2)。
(4)《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当代法学》2005(3)。本文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2006年度青年学术论文类第一名)
(5)《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4(4)。本文获广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4-2005年度)
(6)《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政治与法律》2006(1)。
(7)《论侵权法保护的利益》,《法商研究》2007(4)。
(8)《学校事故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若干法律问题》,《广西社会科学》2002(6)。
(9)《论合伙债务的清偿》,《学术研究》2000(12)。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问题刍议》,《南方经济》2000(12)
(11)《论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保护》,《国际经贸探索》2001(1)。该文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编写的《WTO与中国经济研究文库》全文转载。
(12)《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01(3)。
(13)《论国际保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国际经贸探索》2002(4)。
(1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河北法学》2003(3)。
(15)《论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国际经贸探索》2003(3)。
(16)《国外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南方经济》2003(11)。
(17)、《论网上著作权保护的“警告+移除”机制》,《政法论丛》2004(5)。
(18)、《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社会科学》2005(7)。
(19)《信用证欺诈的民事救济》,《国际经贸探索》2006(5)。
(20)《公司清算人的地位与责任》,《行政与法》2004(4)。
(21)《论公司清算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广西社会科学》2004(11)。
(22)《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处理》,《河北法学》2004(10)。
(23)、《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行政与法》2002(3)。被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编写的《中国法学研究应用成果总览》全文转载。
(24)《论法科本科生教学实习》,《法学教育》,2006(11)。
3、课题类
“学校事故处理”、“欧盟经济法课程开发”、“合同法比较研究”等。
侵权法研究、非典型合同研究、物权法研究。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2006年度青年学术论文类第一名)。
广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4-2005年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首届教学名师。
龙著华主要课程为本科生开设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课程;为研究生开设民法专题。
(1)《合同法比较研究》(第二作者),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
(2)《合同法专题研究》(第一作者),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3)《WTO知识产权法》(副主编),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1)《论赠与人的撤消权》,《河北法学》2000(3)。
(2)《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法商研究》2000(4)。
(3)《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河北法学》2002(2)。
(4)《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当代法学》2005(3)。本文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2006年度青年学术论文类第一名)
(5)《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4(4)。本文获广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4-2005年度)
(6)《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政治与法律》2006(1)。
(7)《论侵权法保护的利益》,《法商研究》2007(4)。
(8)《学校事故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若干法律问题》,《广西社会科学》2002(6)。
(9)《论合伙债务的清偿》,《学术研究》2000(12)。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问题刍议》,《南方经济》2000(12)
(11)《论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保护》,《国际经贸探索》2001(1)。该文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编写的《WTO与中国经济研究文库》全文转载。
(12)《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01(3)。
(13)《论国际保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国际经贸探索》2002(4)。
(1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河北法学》2003(3)。
(15)《论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国际经贸探索》2003(3)。
(16)《国外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南方经济》2003(11)。
(17)、《论网上著作权保护的“警告+移除”机制》,《政法论丛》2004(5)。
(18)、《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社会科学》2005(7)。
(19)《信用证欺诈的民事救济》,《国际经贸探索》2006(5)。
(20)《公司清算人的地位与责任》,《行政与法》2004(4)。
(21)《论公司清算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广西社会科学》2004(11)。
(22)《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处理》,《河北法学》2004(10)。
(23)、《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行政与法》2002(3)。被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编写的《中国法学研究应用成果总览》全文转载。
(24)《论法科本科生教学实习》,《法学教育》,2006(11)。
3、课题类
“学校事故处理”、“欧盟经济法课程开发”、“合同法比较研究”等。
侵权法研究、非典型合同研究、物权法研究。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2006年度青年学术论文类第一名)。
广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4-2005年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首届教学名师。
情不能旧还是会旧 2022-05-12 03: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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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母有哪几个

声母共有23个,它们是b、p、m、f、d、t、n、l、g、k、h、j、q、x、zh、ch、sh、r、z、c、s、y、w。声母即是韵母前的辅音,与韵母一起构成的一个完整的音节。
根据汉语拼音方案规定,y、w分别为有韵头的零声母音节,韵头i、u的改写,如音节yan是零声母音节ian的改写,即yan作为一个整体,故y、w不算做声母;但根据人们的习惯拼法,会将yan使用声母拼韵母的方式拼出,即y-an-yan,故把y、w算作声母。

中国的发明有哪些?

中国的发明有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术、火药、孔明灯等等。
1、指南针古代叫司南,主要组成部分是一根装在轴上的磁针,磁针在天然地磁场的作用下可以自由转动并保持在磁子午线的切线方向上,磁针的南极指向地理南极,利用这一性能可以辨别方向。
2、造纸术是中国四大发明之一,发明于西汉时期、改进于东汉时期。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养蚕织丝的国家,中国古代劳动人民以上等蚕茧抽丝织绸,剩下的恶茧、病茧等则用漂絮法制取丝绵。漂絮完毕,篾席上会遗留一些残絮。当漂絮的次数多了,篾席上的残絮便积成一层纤维薄片,经晾干之后剥离下来,可用于书写。这种漂絮的副产物数量不多,在古书上称它为赫蹏或方絮。
3、活字印刷术是一种古代印刷方法,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和研究才发明的。先制成单字的阳文反文字模,然后按照稿件把单字挑选出来,排列在字盘内,涂墨印刷,印完后再将字模拆出,留待下次排印时再次使用。
4、火药是中国四大发明之一。是在适当的外界能量作用下,自身能进行迅速而有规律的燃烧,同时生成大量高温燃气的物质。在军事上主要用作炮弹的发射药和火箭、导弹的推进剂及其他驱动装置的能源,是弹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文明史上的一项杰出的成就。火药是以其杀伤力和震慑力,带给人类消停战事、安全防卫的作用,成为了人类文明重要发明之一。
5、孔明灯在古代,多做军事用途。现代人放孔明灯,多作为祈福之用。男女老少亲手写下祝福的心愿,象征丰收成功,幸福每一年。孔明灯一般在元宵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施放。孔明灯的飘移方向人无法控制,只能“听天由命”。升空后一旦风力、方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孔明灯将直接威胁飞机、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安全,对地面防火安全危害极大。

声母是什么?

声母(Initials)即是韵母前的辅音,与韵母一起构成的一个完整的音节。而辅音则是发声时,气流在口腔中受到各种阻碍所产生的声音,发音的过程即是气流受阻和克服阻碍的过程。
根据汉语拼音方案规定y、w分别为有韵头的零声母音节,韵头i、u的改写,如音节yan是零声母音节ian的改写,即yan作为一个整体,故y、w不算做声母;但根据人们的习惯拼法,会将yan使用声母拼韵母的方式拼出,即y—an—yan,故把y、w算作声母。
韵尾ng属于鼻辅音,但普通话发音系统中,此音已不再作首辅音,故不在普通话声母的范畴内,但在一些方言中,可以声母形式出现。

寇准是哪个皇帝时期的

寇准是宋太宗赵光义和宋真宗赵恒时期的人。宋太宗赵光义(939年11月20日-997年5月8日),宋朝第二位皇帝(976年11月15日—997年5月8日在位)。本名赵匡义,后因避其兄宋太祖名讳而改名赵光义,即位后又改名赵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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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凖(961年-1023年10月24日),字平仲,华州下邽(今陕西渭南)人。北宋政治家、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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