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一)供应阶段
1.按价税合一记账的情况
凡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外购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按价税分别记账的情况
(1)国内外购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国税发[2003]45号文对内资企业受赠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作出新的规定:受赠资产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 A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注塑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配套模具价款4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7000元和680元。则A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117000
低值易耗品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待转资产价值 121680
期末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 121,6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154.4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81,525.60
(4)企业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在[例1]中,所取得的运费发票是定额发票,按税法规定,它是不可以抵扣的。
(5)企业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7)对运输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注意:运费金额(包括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依7%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税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运杂费写在一起的不能抵扣。
2003年起铁路小件快运的运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8)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理
[例2] A企业外购原材料一批,数量为20吨,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税金17,000元,款项已付,因自然因素入库前造成非正常损失2吨。则A企业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90,000 (100,000/20×1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90,000×17%)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700(100,000/20×2/1.17)
贷:银行存款 117,000
(二)生产阶段
1.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外购货物改变用途,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注意其与视同销售相区别。
2.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的账务处理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2)取得农产品抵扣凭证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扣除率)×扣除率
(3)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例3] A企业1998年8月由于仓库倒塌损毁产品一批,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80,000元,当期总的生产成本为42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值为300,000元,外购货物均适用17%增值税税率。则:
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购进额
=80,000×(300,000/420,000)=57144(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57144×17%=9714(元)
相应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9714
贷: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714
(三)销售阶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例4] A企业本月对外销售产品一批,应收取款项1,049,600元,其中:价款880,000元,税金149,600元,代垫运输费20,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49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