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南极条约)
1、南极条约及相关协定,总称南极条约体系,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唯一一块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
2、该条约中规定,南极洲是指南纬60°以南的所有地区,包括冰架,总面积约5,200万平方公里。
3、目前共有46个国家签署该条约。
4、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促进在南极洲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物,冻结目前领土所有权的主张,促进国际在科学方面的合作。
5、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和苏联12个国家的代表于法国巴黎举行了一次南极问题国际会议。
6、会议各方同意,今后在南极科考领域协调计划,并暂时搁置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7、1958年2月,美国总统德怀特·艾森豪威尔向在“国际地球物理年”(1957年至1958年)活跃在南极科考领域的另外十一国政府致函,邀请他们派代表到美国首都华盛顿商讨南极相关问题。
8、自当年6月起,12国代表共举行六十多轮谈判,最终于1959年12月1日达成协议,签署了《南极条约》。
9、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起生效。
10、《南极条约》条款概要[编辑]第一条 -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均予禁止;第二条 - 自由的南极科学调查和为此目的而进行的合作应继续;第三条 - 在科考信息及科考人员上实现自由交换;第四条 - 冻结一切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并禁止新的领土要求;第五条 - 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核试验或处理放射性物质;第六条 - 规定适用该条约的范围为南纬60°以南的所有陆地和冰架;第七条 - 缔约国观察员可自由视察南极一切地区,包括一切驻所、装置和设备及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各缔约国须对即将在南极开展的活动向其他各缔约方提前通知;第八条 - 缔约国对各自派出的观察员和科学家行使管辖权;第九条 - 在涉及南极的重要问题上,缔约各方应协商一致;第十条 - 努力阻止国家和个人做出违反《南极条约》的行为;第十一条 - 各缔约国对本条约产生的争议应和平解决;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 有关修改条约、接纳新成员、翻译版本等杂项。
11、《南极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
12、条约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而并非禁止军事人员的存在。
13、它避免涉及关于某些国家已经提出而其他国家并不承认的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问题。
14、适用于南纬六十度以南的所有地区?深信为继续和发展在南极洲进行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的合作而建立一个牢固的基础,对于科学和全人类的进步都是有利的:还深信一项保证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和在南极洲继续保持国际和谐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
15、适用于南纬六十度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在内指南纬60°以南的所有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