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单位怎样使用银行汇票?
汇款单位财务部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即可将汇票交与请领人,由其持汇票到兑付地点,或与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或者支取现金,当然也可以按规定用背书的形式将汇票转让给背书人,办理结算业务。
汇款单位持票人到汇人地点办理采购,凭转账汇票进行结算时,应在“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上填写收款单位及其银行账号,将此二联一并交给收款单位财务部门,由其直接到其开户银行办理具体的进账。
汇款单位持票人到汇人地点办理采购,如果银行汇票上“收款人”栏填写的是汇款单位持票人的名字,则持票人可以持票到汇入银行直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背书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由其持票到银行办理进账。
汇款单位持票人到汇入地点进行采购,需要进行分次付款的,通常在汇票上“收款人”栏填写持票人的名字,持票人到汇入地点后。持“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连同本人身份证一并送兑付银行,请求兑付银行开立分次支付的“临时存款账户”,与收款单位办理结算。这种“临时存款账户”只取不存,而且不计算存款利息。
汇款单位持票人到汇入地点办理采购,如果因采购不到所需要的货物准备到其他地方继续采购而需要办理转汇时,持票人可持“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连同本人身份证,到兑付银行请求转汇,并说明转汇指定地点。已注明不得转汇的银行汇票不得转汇。银行经过审查认为可以转汇后即可办理具体的转汇手续。持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转汇方式。如继续采用银行汇票方式转汇的,再次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在委托书上“收款人”和“汇款用途”等栏填写原收款人和原汇款用途等内容后交银行签发新的银行汇票。如果原银行汇票已注明“现金”字样,在转汇时可照填“现金”字样。如果转汇采用汇兑方式,则持票人可按规定填制信(电)汇凭证,办理信(电)汇手续。持票人在办理转汇时,转汇的金额可以与原汇款金额一致,也可以小于原汇款金额,其小于原汇款金额的余额将由兑付银行直接退回汇款单位账户。
汇款人在利用银行汇票开展业务、办理结算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一是有关人员在用银行汇票办理采购时,一定要先验货后交票,当面办清楚有关交易手续后,再将汇票交给销货方。这样可以减少和避免上当受骗和发生纠纷的机会。因为汇票一旦交与对方,对方就可以凭此或到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或背书转让等。二是要妥善保管银行汇票,防止丢失或被盗。一旦发生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或请有关单位协助防范。
汇款单位在用银行汇票购买货物并办理结算后,应等到签发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即“多余款收账通知联”后,根据其“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实际结算金额并和供应部门转来的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上的实际结算金额核对相符后,编制记账凭证。
例:大圣公司4月12日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多余款收账通知联”,经和发票核对相符,实际支付货款80000元。据此,财务部门应编制如下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商品8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80000
对于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小于银行汇票汇款金额的差额,即多余款,汇款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签发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中列明的“多余金额”数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