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车牌租赁合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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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牌租赁合同书
1、甲方(承租人)乙方(出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租用或购买乙方所提供车辆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租用车辆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向乙方租借以下车型:轿车、面包车、越野车、商务用车。上述车型均以*车价格计算,不含保险、税费及维修费用等。如因市场变化,需增加其他类型车辆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2)租金按每月人民币3000元整支付。每辆车每月租金为3000元整。自2020年1月起,每辆车每月租金为3300元整。自2022年7月起,每辆车每月租金为3500万元。若遇国家重大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法定长假等,则相应顺延。如遇国家调整政策性油价时,则相应调整。
(3)该车的使用期限由甲方的实际需要而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如果超过5年的使用期,乙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付的全部押金,同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4)该车辆的所有人为乙方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属合法拥有,不属于任何第三方所有;该车的使用权归属于甲方,在使用期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他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该车辆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按时进行年检、验车和买保险。如有违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2)因政府行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1)、(2)、(3)、(4),除第(4)项外,应当认定为免责条款。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0、本合同生效后,一方要求终止合同时,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时,还须交回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以及有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