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自考办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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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工作任务是: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特点,深化改革,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探索并扩大自学考试的服务领域,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
1、推进农村自学考试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培养更多的实用人才。自学考试是为农村培养当地实用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专业及课程设置可以打破以学科体系设置的传统模式,针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考虑。
2、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开考专业结构和专业层次。专业及课程设置,要充分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着眼于培养管理、生产、服务第一线所需的应用型人才。行业对其所需的继续教育比较熟悉,要注意加强与部门行业的合作,发挥部门行业的积极性,使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更具有针对性,符合部门行业的实际需要。
3、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教育资源,加强声像自学辅导教学媒体建设,积极开发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教育、广播电视卫星教育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考生提供多样化的助学形式以满足考生的不同选择。
4、加强自学考试的法规建设,严格考试管理。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随着自考实践的不断发展以及形势和条件的变化,《条例》的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高教法》的有关原则对《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高度开放的教育能否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关键是保证质量。其核心就是要坚持“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严格考务管理,要常抓不懈。对考务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培训,严格要求,对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人员要奖励,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人员应坚决惩处,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要重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积极探索考试内容与形式的改革,建成完善全国统考课程试题库,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5、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自考生全面素质。自考没有普通学校的校园育人环境,学生主要是以自学为主,自考生遇到的困难比普通高校学生多。但这种困难较多的学习环境,引导得当,可有利于培养锻炼考生的思想道德、意志、品格。考生通过长期的艰苦学习,有利于考生形成积极进取、坚忍不拔的意志品格和培养较强的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自考的环境还有利于磨练考生的自律能力,使考生更容易感受、理解学习、生活的艰辛,有利于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树立敬业爱岗的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要结合自考的特点和规律,将思想道德教育落实到考试标准的制定、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社会助学、考试命题、实践技能考核、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等各个环节中去。
6、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定期研究自考工作,解决自考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要特别强调,要重学习、重质量、重特色、重结构、重实际需要、重继续教育,要有针对性,不要突出考试。重视和加强自学考试的机构、队伍建设,这是自学考试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珍惜维护自学考试的社会声誉和良好形象,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为自学者服务。加强对监考队伍的培训,并使之相对稳定。各地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委员会的作用,定期研究自考工作,解决自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学考试的业务工作主要依靠普通高校的教师。全国有300多所高校担任主考学校,有上万名教师参与制定专业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编写教材与辅导材料、命题与评卷、实践性环节考核等各方面工作,还有更多的各类高校教师参与自考助学工作。高校应支持教师承担自考有关业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应考虑其所承担的自考任务,有关高校对教师承担自考的任务应适当计入其工作量。各级自考办应按教师承担自考业务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
7、加强自学考试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使社会更多人都来关心和支持自学考试事业。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弘扬积极进取、自学成才的优良传统,为公民个人自学和自学考试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8、保证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管理。自学考试经费除部分地方有财政拨款外,主要来源于考试收费。自考工作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自考经费要专款专用。自考工作所需要的基础建设专项经费各级财政应给予支持,也可以利用贷款,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况给予一定贴息,支持自考的发展。
最新改革
2018年1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新开考专业应使用《专业清单》内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统一专业类型,并按照现行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现开考专业应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调整规范为《专业清单》内专业;无法调整为《专业清单》内专业的,应在3年内逐步停考,自2018年下半年起不再接受新考生报名,最迟于2022年下半年前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四、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和军队要本着“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要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实施细则》和《专业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考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