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征个税的不包括
应计征个税的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保险赔款;
4、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5、国家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以及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6、国家规定的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8、我国法律规定的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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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不包括
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不包括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不包括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不包括
征税对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征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拓展相关
一、对谁征税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都要缴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哪些项目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是哪个项目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工资薪金所得具体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4、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扩展资料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各项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什么?
各项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如下: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独生子女费;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5、托儿补助费;
6、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7、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8、民政部门支付的救济性补助;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0、保险赔款、抚恤金;
1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1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3、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1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1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16、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7、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包括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