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产生的相关税费在什么情况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及交换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资产入账价格的确定。该准则第3条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该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根据上述规定,可总结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的步骤。
第一步:判断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不涉及补价的交换和涉及少量补价的交换,其中涉及少量的补价是指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小于或等于25%),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小于或等于25%),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否则,应视为货币性交换。
第二步:计算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符合该准则第3条的规定)或者账面价值(不符合该准则第3条的规定)。即为取得换入资产的代价之一,假设为A。
第三步:计算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支付的换出资产的清理费和换人资产的运杂费等。即为取得换人资产的代价之二,假设为B。
第四步:计算换出资产需要缴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尽管在会计上规定,如果符合该准则第3条规定的视同以公允价出售换出资产和以公允价购进换人资产,不符合该准则第3条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视同销售资产和购进资产;但我国税法规定该业务一律视同销售换出资产,按规定应缴纳相关税费,如为存货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存货为消费品还应缴纳消费税,如为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则应缴纳营业税等。即为取得换入资产的代价之三,假设为C。
第五步:计算换人资产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于换人的资产应视同购进,如果换人的是应税增值税的资产和劳务,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条件,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企业的销项税额。即为取得换入资产的代价抵减,假设为D。
第六步:在是否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分别确定换入所有资产的入账总金额。
(1)不涉及补价:换人所有资产的入账总金额=A+B+C-D
(2)支付补价。即取得换人资产的代价之四,假设为E。则:换人资产的入账总价值=A+B+C-D+E
(3)收到补价。即为取得换入资产的代价抵减,假设为F。则换人资产的入账总价值=A+B+C-D-F
第七步:确定换人的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单项资产的,该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为第六步计算的金额。换人多项资产的,又分为两种情况。(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这时第五步计算的金额应该按照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人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第i项资产的入账价值=第i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换入资产的入账总价值”。(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这时第五步计算的金额应该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人资产的成本。“第i项资产的入账价值=第i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之和×换入资产的入账总价值”。
第八步:账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换出的有固定资产,必须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