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指的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公布、2018年进行修正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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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其程序具有纠错作用,其特征是: (1)税务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税务行政争议或者纠纷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2)税务行政复议是以税务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3)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4)税务行政复议对形成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都要进行审查。 (5)税务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6)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税务行政自我监督制度。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税务救济方式,有着税务救济的一般特点外,它也有如下自身的特点: (1)是一种行政救济方式。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是税务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纠错机制。 (2)是准司法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本质上是行政活动,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它又不是一般的税务行政行为,其特点在于与司法行为相似。如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受理到审查直至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税务行政机关要裁决的是税务行政争议,税务行政机关处于中立地位,居间裁决税务机关和税务相对人的税务行政争议,税务行政争议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依税务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启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则不能主动启动。 (3)是法定的行政机关的行为。根据《 行政复议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暂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行政机关,并且必须是依法享有相应的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其它组织虽然可以对税务行政监督,但是就是司法机关甚至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活动。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发现有人滥用职权的话,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但在行政复议之前一定要先把交税的钱付了,你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纳税人一定要清楚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什么?这样你才能更好的说明问题的所在,要回你自己的损失。
行政复议税务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 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税务执行而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一系列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一、税务 行政复议案件 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程序 解决,当事人对 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 税务行政诉讼 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 向法院起诉 ,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