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退彩礼犯法吗
大多数人结婚都逃不脱彩礼这一关,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很多地方的彩礼比较高昂,那么女方在收到彩礼之后和男方产生分歧决定分开,不退还彩礼是犯法的吗?
答案是:不一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拒还彩礼条件
(一)领了结婚证
如果只是领取了结婚证,而未实际同居,或者婚前给付彩礼造成了男方生活困难者,彩礼应该全部或者部分退
还。
(二)未领结婚证
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依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已经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又或是男女双方在
给付彩礼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并且彩礼可能也已用于同居期
间的共同生活,可以说女方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当于结婚的义务,再要求退还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初衷和立法
精神。
(三)相关法律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
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
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有以
下几种情况: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
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
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所接受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作以下几点说明:
(1)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
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2)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
同经营投资等。
4、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二、拒还彩礼后果
如果男方向法院起诉后,女方有能力退还彩礼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有可能被判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的《婚姻法》规定,如果有下面的情形,收取
彩礼不退也是属违法的,甚至可以定罪。
1、向男方索要彩礼之后,不结婚甚至消失不见的;女方索要了彩礼,不与男方结婚,也不退还彩礼,故意把责
任归结于男方的原因上,甚至出现逃逸的情况。这就有骗婚的嫌疑,从法律上说也属于诈骗罪。
2、在胁迫下签订“彩礼婚姻契约”,一般是一方被另一方逼迫;两个当事人双方在彩礼给完,婚事却没谈成,出
现了不同说法。女方拿出所谓的彩礼契约说男方自愿的,而男方却说因胁迫被欺骗付的彩礼。如果这样,根据
调查核实,会根据合同法规定,女方这么做属于违法,并且通过欺诈逼迫手段强迫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
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