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补充规定
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补充规定本文简介: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原《水城矿务局地质测量规程实施细则》、《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水患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当前水害防治工作实际,特补充如下规定。第二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降水量观测工作,
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补充规定本文内容:
水城矿业集团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
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原《水城矿务局地质测量规程实施细则》、《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水患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当前水害防治工作实际,特补充如下规定。
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降水量观测工作,掌握最高洪水位对矿井有无威胁。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及封孔不良钻孔等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安排处理;同时安排测定掌握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安排检查各主要防水密闭墙完好情况并作好记录。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督办。违者罚矿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各500元/项/次,矿长200元/项/次;限期未改正者,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加倍处罚。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按时编审矿井水文地质月报,必要时及时布置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措施。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督办。违者罚矿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各1000元/项/次,矿长400元/项/次;限期未改正者,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加倍处罚。
第四条
放水前,必须施工放水观测钻孔,并安设压力表,安排专人定期观测记录,总工程师负责。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监督探放水措施的现场落实兑现,违者对现场监督人员开除并处罚款2000元、对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罚款1000元/次,矿长400元/次;
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每月5日前将公司及矿自查的防治水隐患整改情况向公司安全管理部和“雨季三防”办公室书面报告,违者罚驻矿安全监察处长1000元/次,矿长4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矿长、机电矿长负责按计划组织力量按时完成分管范围内的雨季三防工程,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督办。违者分别罚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各200元/项/次,矿长100元/项/次;公司下达的重要工程限期内未完成的,罚分管副矿长1000元/项/次,罚矿长2000元/项/次。
第八条
机电矿长负责排水设备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督办。违者罚矿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各1000元/项/次,矿长400元/项/次;限期未改正者,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加倍处罚。
第九条
以上各条款的执行主体按公司机关部室的职责划分,分属雨季三防办公室、机电部、安全部。接到罚款通知后,三天内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条
安全渡汛且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将对矿井上述承担责任的人员给予5000—10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解释权属水矿集团公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