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全文细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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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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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扩展资料: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4、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5、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6、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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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8、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9、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10、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11、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12、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13、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14、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15、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16、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