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离婚可以要求哪些补偿(全职太太离婚能获得补偿吗)

我的世界独自享受。
精选回答

当事人:律师您好。我和我丈夫是初中同学,在2008年4月登记结婚。2013年1月生育一女,为照顾女儿和患病的母亲,我辞去高收入的工作,回归家庭做一名全职主妇。之后,我们夫妻俩因子女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婆婆的照料等问题发生矛盾,2020年我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2022年我们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分居,我打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婚后的12年里我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家庭,失去了发展事业的机会,在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吗?

凯亚律所: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您要求的补偿款,因您在抚育子女和照顾家庭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您合法的权益,故您要求离婚时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

影响离婚经济补偿的四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第二个因素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等,不仅需要体力支撑,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第三个因素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女性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甘愿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放弃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业能力已明显下降,发展空间严重受阻,而此时丈夫的事业却蒸蒸日上。那么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财产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此外,家务劳动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家务补偿费”之法理评析

“家务补偿”背后反映了两种价值的冲突:狭义的“公平原则”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一、狭义的“公平原则”。

婚后夫妻双方都在为家庭做贡献,挣钱养家是贡献,家务劳动也是贡献,这两者哪个对家庭贡献更大呢?怕是很难说清楚。

《民法典》采取的是原则上一视同仁的态度,婚后“挣钱养家”一方的经济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没有产生经济收入的“全职太太/丈夫”,在离婚时也能分得“挣钱养家”一方在婚后产生的经济收入,而且原则上是二人均分。

所以,“全职太太/丈夫”的家务劳动贡献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已经评价过一次了,再因为“家务补偿制度”对“全职太太/丈夫”进行二次补偿的话,其实是对于“挣钱养家”一方的不公平,所以说不符合狭义的“公平原则”。

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我们知道,在一般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挣钱养家”一方和“全职太太/丈夫”一方的经济地位其实是不对等的。

尤其是在离婚后,由于“挣钱养家”一方的时间和精力主要花在了“赚钱”这一社会技能上,所以在离婚后依然可以保持稳定的经济收入。

但是,对于把时间和精力主要花在了家务劳动的“全职太太/丈夫”,离婚后便失去了经济来源,需要重新“走进”社会、寻找工作以赚取经济收入,这对于“荒废”了社会工作技能的“全职太太/丈夫”来说,是存在很大难度和障碍的。

因此,同样是为家庭付出,“全职太太/丈夫”一方在离婚后面临经济收入下滑的风险远胜于“挣钱养家”一方。

“全职太太/丈夫”的角色可能会使得其在离婚后面临经济收入下滑的困境,相对于“赚钱养家”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给予其相应的补偿,是符合“弱势群体保护原则”的。

当狭义的“公平原则”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这两种价值冲突时,法律该如何权衡呢?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法律可能更倾向于前者;《民法典》生效以后,法律更倾向于后者。这体现了《民法典》的天平在此时更侧重于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符合广义上的公平。

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但是这种公平正义不是机械的、静态的,事实上也不存在机械的、静态的公平正义。法律追求的是发展的、平衡的公平正义。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公平正义的内涵和要素是不一样的,法律对于价值冲突的取舍和不同群体的保护也是有侧重的。

《民法典》的“家务补偿”制度对于在家庭经济地位处于弱势的“全职太太/丈夫”来说是一种有利的保护。但是,目前关于“家务补偿费”金额的多少和计算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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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当个好男人 2023-08-05 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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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贼是什么意思

亏贼的意思是损害。
亏贼,读音为kuī zéi,汉语词语。
出处:《墨子·兼爱下》:“又与今人之贱人,执其兵刃毒药水火,以交相亏贼,此又天下之害也。”
亏(拼音:kuī),汉语一级通用规范汉字(常用字)。“亏”和它的繁体字“虧”原是音义都不同的两个字。简体“亏”原是“于”的异体字,字形、字义关系不详,清代王筠认为是“吁”的本字,假借为动词“往”义,并由此引申出“到达”、“在”、“比”义,进而虚化出一系列介词用法,这些意思后世多写作“于”。“亏”字后来成为“虧”的简化字。
出处:《易·谦卦》:“天道亏盈而益谦。”
例句:《战国策·魏策一》:“夫事秦必割地效质,故兵未用而国已亏矣。”
近义词:损、缺。

什么是标兵

标兵,读作:biāo bīng,意思是:
1、阅兵场上用来标志界线的兵士。泛指群众集会中用来标志某种界线的人。
2、比喻可以作为榜样的人或单位:树立标兵;服务标兵、生产标兵、安全标兵、质量标兵。
出处:
1、明沈德符《野获编·督抚·整饬兵备之始》:“但承平日久,仍如守土之吏,无标兵可练,无军饷可支。”
2、《花月痕》第四十六回:“试问各道节度共带枢部之衔,且有标兵之掌,如何说得不知兵。”
3、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八章:“他杀得性起,不再同刘芳亮等互相照应,率领着自己的标兵追着一股敌人不放。”
造句:
1、他对自己能当选学习标兵感到十分荣耀。
2、王大伯过去是捕猎的能手,现在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标兵。
3、他的母亲不仅在厂里是生产标兵,在家里也是个好主妇,大家都称赞她精明强干。
4、丘盈盈是我们班当之无愧的学习标兵。
5、我们学校中午都会公布星级达标班级,每到念我们几星的时候,我的心就会七上八下,生怕没有得到了标兵班。

此之谓大丈夫的之意思

“此之谓大丈夫”的“之”是结构助词,不译。出自《富贵不能淫》。
原文节选: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译文:告诫她说:“到了你的丈夫的家里,一定要恭敬,一定要谨慎,不要违背你的丈夫!”以顺从为做人原则的,是妾妇之道。居住在天下最宽广的住宅“仁”里,站立在天下最正确的位置“礼”上,行走在天下最宽广的道路“义”上。能实现理想时,就同人民一起走这条正道;不能实现理想时,就独自行走在这条正道上。富贵不能使他的思想迷惑,贫贱不能使他的操守动摇,威武不能使他的意志屈服,这才叫作有志气有作为的大丈夫。
孟子的挖苦是深刻而尖锐的,对公孙衍、张仪之流可以说是深恶痛绝了。遗憾的是,虽然孟子对这种“以顺为正”的妾妇之道已如此痛恨,但两千多年来,这样的“妾妇”却一直生生不已,层出不穷。时至今日,一夫一妻已受法律保护,“妾妇”难存,但“妾妇说”却未必不存,甚或还在大行其道哩。

苏轼哪里人

苏轼是眉州眉山(今四川省眉山市)人,祖籍河北栾城。苏轼(1037年1月8日—1101年8月24日),字子瞻,一字和仲,号铁冠道人、东坡居士,世称苏东坡、苏仙、坡仙,汉族,北宋文学家、书法家、美食家、画家,历史治水名人。
苏轼对社会的看法和对人生的思考都毫无掩饰地表现在其文学作品中,其中又以诗歌最为淋漓酣畅。在二千七百多首苏诗中,干预社会现实和思考人生的题材十分突出。苏轼对社会现实中种种不合理的现象抱着“一肚皮不入时宜”的态度,始终把批判现实作为诗歌的重要主题。更可贵的是,苏轼对社会的批判并未局限于新政,也未局限于眼前,他对封建社会中由来已久的弊政、陋习进行抨击,体现出更深沉的批判意识。
苏轼在词的创作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就一种文体自身的发展而言,苏词的历史性贡献又超过了苏文和苏诗。苏轼继柳永之后,对词体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最终突破了词为“艳科”的传统格局,提高了词的文学地位,使词从音乐的附属品转变为一种独立的抒情诗体,从根本上改变了词史的发展方向。
苏轼擅长写行书、楷书,与黄庭坚、米芾、蔡襄并称为“宋四家”。他曾经遍学晋、唐、五代的各位名家之长,再将王僧虔、徐浩、李邕、颜真卿、杨凝式等名家的创作风格融会贯通后自成一家。
苏轼在文、诗、词三方面都达到了极高的造诣,堪称宋代文学最高成就的代表。而且苏轼的创造性活动不局限于文学,他在书法、绘画等领域内的成就都很突出,对医药、烹饪、水利等技艺也有所贡献。苏轼典型地体现着宋代的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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