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真实做账实操中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许多小规模纳税人询问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下面我们为大家梳理一下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减免相关政策。
首先,我们看一下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这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征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第 一步:确认应交税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核算销项税、进项税等,因此可以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第二步:确认税金减免为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免额度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销售额。
其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 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 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该项财政性资金既不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备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