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依靠的只能是源源不断的收入,其他任何形式的现金流入对于企业来说都只是暂时的。为了拓展收入,企业必然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活动,运用灵活的促销手段来达到目的。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产品(商品)销售活动中,销货方给予购货方价款上的优惠。销售折扣由于简便易行、方法灵活,被企业大量应用。它既是企业重要的营销方式,又是实现现金流入的重大举措,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销售折扣的处理,准则、制度虽然已经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未提及与其相关联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产品(商品)销售活动中,销货方给予购货方价款上的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如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采用的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所谓的“薄利多销”。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通常表示为:2/10,1/20,n/30,即自成交之日起,10天内付款,给予2%的现金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超过 2O天则无折扣,30天内必须还清。从本质上讲,上述两种折扣都是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提早实现现金流入和获取经济效益最大化,在价格上作出让步的策略。但是由于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对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的确认不同,因此在会计核算和纳税规范上存在着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现金折扣:
借:财务费用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