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辞职当年可以报考江苏公务员吗?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本省部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际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中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四)未满五年(含试用期)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表的一个月内依本实施办法审查,提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呈报任免机关;逾期不呈报的本人可以直接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呈报单位应将任免机关的审批文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批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超过十五日的,由任免唧咕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为已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补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应在听取本人陈述、本单位群众意见和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写 出书面报告,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根据,填报《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应在接到审批表的三个月内(含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时间)作出是否辞退的决定。辞退 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并将决定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入本人档 案,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经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