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是什么意思 企业组织机构域是什么
组织机构是什么意思 企业组织机构域是什么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董事会的职权)(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只有“国有独资公司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1)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
(1)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2)以后的股东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4.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
设董事会,成员3-1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三个职务由董事会任免,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5.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的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会议应当经由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公司决议效力
(1)决议不成立情形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⑤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