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HG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本文简介:第八部分18.计划生育管理规定HG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员工办理婚姻登记、《生育证》、新生儿入户等手续由计生办(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公司计生办
HG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本文内容:
第八部分
18.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HG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办理婚姻登记、《生育证》、新生儿入户等手续由计生办(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公司计生办设在公司办公室。各二级单位应有兼职计生人员,负责分管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及时了解、掌握所在单位人员的婚、孕、育、节育等情况,并定期与公司计生办联系,协助计生办共同做好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
第三条
公司员工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周内必须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单人一寸照片6张、XX市市中区计划生育服务信息采集表,上报公司计生办。计生办收到证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档,并于当月作表上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计生办的,计生办不予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及其他所有计划生育证明手续。
第四条
公司员工在领取《结婚证》后又离婚的,本人必须持《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于一个月内上报计生办,计生办根据本人具体情况变更档案并于当月上报。
第三章
生育、节育
第五条
户口在中区的男女员工依法登记结婚后,符合一胎生育条件者,经本人申请,计生办开具《市中区生育注册登记证明》,女方到中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查体并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手册》。领取《手册》后当天本人须持《手册》上报公司计生办,计生办根据本人查体情况及时上报,并作好随访记录。
本人户口在中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男员工,符合一胎生育条件者,公司计生办开具《婚育证明信》,本人持双方证件到女方户籍地办理有关手续。
女方户口在中区、男方户口在中区外,符合一胎生育条件者,女方出具《市中区生育注册登记证明》,男方出具《婚育证明信》,
并必须经乡镇级计生办加盖公章,然后女方持有关证件到中区计生局查体并办证。
第六条
男女员工依法登记结婚后,对符合一胎生育条件者实行怀孕前注册。
怀孕20周以内,若发现胎儿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尽量避免有缺陷的婴儿出生。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杜绝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
第七条
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可发给其《申请生育二胎审批表》,待查体后,由女方单位计生人员带审批表、查体证明及夫妇双方相关证件送办事处计生办上报审批。
符合病残儿照顾条件申请生育二胎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单位女员工生育后,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必须上报公司计生办,一个月内到计生办开信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产后42天到中区计生委服务站放置宫内节育器。二胎生育符合绝育条件的于产后3个月进行绝育手术。对由医生证明产后暂不宜放置宫内节育器、暂不宜绝育和因病及其他原因不适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绝育的,计生办应与其本人签订《避孕药具服用管理合同》,并同时做好各项随访服务。
女员工生育后,计生人员应在其产后1个月内随访,并及时发放避孕工具。如本人所在单位不在市中区,由其所在单位兼职计生员负责进行随访,并及时向公司计生办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调入、调出人员管理
第九条
调入公司人员应由本人持人事或劳动部门调动手续;原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计生交接函;已婚的,同时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到计生办报到,计生办做好立档登记后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条
公司招用的人员,根据上级现居住地管理的要求,如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已纳入计划生育正常管理的,公司不再重复管理,只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员工经批准调出,由本人持《离职通知单》到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交接函,然后持计划生育交接函到接收单位办理计划生育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辞职、辞退、除名或其它原因与公司脱离关系的人员,由本人持《离职通知单》到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交接函,把计划生育关系交至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管理。户籍关系在公司的,到总务科办理有关户籍转移手续。
第五章
特殊育龄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宿舍内无业人员和空挂户由家委统一管理,建立宿舍居住人员登记,发现问题家委应及时与计生办联系,进行情况交流,及时掌握人员流动及居住状况。
第十四条
家委办理户口迁移,必须事先征得公司计生办同意。公司因学生分配、招工需迁移户口的,一律凭《派遣证》或“招工登记表”办理有关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单位宿舍居住,户口不在中区的本单位员工家属及其子女,必须持有其户籍地或工作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并接受公司计生办、家委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家委要加强户籍管理,现有的“空挂户”应劝其限期迁出,尽量杜绝人户分离。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迁出的,公司计生办应与本人和户主签订《责任担保书》,出现问题由本人或户主及担保人负责。
第六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户口不在市中区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其现居住地审验合格后方可录用,对招用无合格《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追究具体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出租门面或私房出租,应先由计生办审查承租者的计划生育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再办理有关租房手续。如发现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罚的,不予出租。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本单位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登记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天,合并为十七天;男方不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婚假为三天;夫妇双方属再婚,或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的,婚假为三天。
第二十条
符合晚育条件生育一胎的女员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合并为5个月;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或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属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生育二胎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
第二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女方单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本人除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纳社会抚养费外,公司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收养子女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八部分
18.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办理婚姻登记、《生育证》、新生儿入户等手续由计生办(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公司计生办设在公司办公室。各二级单位应有兼职计生人员,负责分管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及时了解、掌握所在单位人员的婚、孕、育、节育等情况,并定期与公司计生办联系,协助计生办共同做好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
第三条
公司员工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周内必须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单人一寸照片6张、XX市市中区计划生育服务信息采集表,上报公司计生办。计生办收到证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档,并于当月作表上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计生办的,计生办不予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及其他所有计划生育证明手续。
第四条
公司员工在领取《结婚证》后又离婚的,本人必须持《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于一个月内上报计生办,计生办根据本人具体情况变更档案并于当月上报。
第三章
生育、节育
第五条
户口在中区的男女员工依法登记结婚后,符合一胎生育条件者,经本人申请,计生办开具《市中区生育注册登记证明》,女方到中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查体并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手册》。领取《手册》后当天本人须持《手册》上报公司计生办,计生办根据本人查体情况及时上报,并作好随访记录。
本人户口在中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男员工,符合一胎生育条件者,公司计生办开具《婚育证明信》,本人持双方证件到女方户籍地办理有关手续。
女方户口在中区、男方户口在中区外,符合一胎生育条件者,女方出具《市中区生育注册登记证明》,男方出具《婚育证明信》,
并必须经乡镇级计生办加盖公章,然后女方持有关证件到中区计生局查体并办证。
第六条
男女员工依法登记结婚后,对符合一胎生育条件者实行怀孕前注册。
怀孕20周以内,若发现胎儿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尽量避免有缺陷的婴儿出生。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杜绝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
第七条
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可发给其《申请生育二胎审批表》,待查体后,由女方单位计生人员带审批表、查体证明及夫妇双方相关证件送办事处计生办上报审批。
符合病残儿照顾条件申请生育二胎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单位女员工生育后,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必须上报公司计生办,一个月内到计生办开信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产后42天到中区计生委服务站放置宫内节育器。二胎生育符合绝育条件的于产后3个月进行绝育手术。对由医生证明产后暂不宜放置宫内节育器、暂不宜绝育和因病及其他原因不适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绝育的,计生办应与其本人签订《避孕药具服用管理合同》,并同时做好各项随访服务。
女员工生育后,计生人员应在其产后1个月内随访,并及时发放避孕工具。如本人所在单位不在市中区,由其所在单位兼职计生员负责进行随访,并及时向公司计生办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调入、调出人员管理
第九条
调入公司人员应由本人持人事或劳动部门调动手续;原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计生交接函;已婚的,同时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到计生办报到,计生办做好立档登记后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条
公司招用的人员,根据上级现居住地管理的要求,如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已纳入计划生育正常管理的,公司不再重复管理,只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员工经批准调出,由本人持《离职通知单》到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交接函,然后持计划生育交接函到接收单位办理计划生育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辞职、辞退、除名或其它原因与公司脱离关系的人员,由本人持《离职通知单》到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交接函,把计划生育关系交至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管理。户籍关系在公司的,到总务科办理有关户籍转移手续。
第五章
特殊育龄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宿舍内无业人员和空挂户由家委统一管理,建立宿舍居住人员登记,发现问题家委应及时与计生办联系,进行情况交流,及时掌握人员流动及居住状况。
第十四条
家委办理户口迁移,必须事先征得公司计生办同意。公司因学生分配、招工需迁移户口的,一律凭《派遣证》或“招工登记表”办理有关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单位宿舍居住,户口不在中区的本单位员工家属及其子女,必须持有其户籍地或工作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并接受公司计生办、家委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家委要加强户籍管理,现有的“空挂户”应劝其限期迁出,尽量杜绝人户分离。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迁出的,公司计生办应与本人和户主签订《责任担保书》,出现问题由本人或户主及担保人负责。
第六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户口不在市中区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其现居住地审验合格后方可录用,对招用无合格《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追究具体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出租门面或私房出租,应先由计生办审查承租者的计划生育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再办理有关租房手续。如发现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罚的,不予出租。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本单位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登记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天,合并为十七天;男方不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婚假为三天;夫妇双方属再婚,或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的,婚假为三天。
第二十条
符合晚育条件生育一胎的女员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合并为5个月;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或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属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生育二胎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
第二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女方单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本人除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纳社会抚养费外,公司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收养子女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