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汽车车牌租赁合同,北京小汽车车牌租赁公司
一、合同主体
甲方(出租方) :北京小汽车车牌租赁中心。乙方 (承租方) :北京小汽车车牌承租人。二、合同标的
1、本合同所指的小汽车车牌,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授权机构统一发放,用于本市辖区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号牌。 2、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三、租赁车辆范围及数量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同意租用甲方名下所有在京注册登记并正常在道路上行驶的小汽车车牌。其中,京A、京B、京C等原普通号牌车辆可继续保留;其他新发号牌车辆须按照《北京市新增小型载客汽车配置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共一年。四、租金标准 1、 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述车牌的租赁服务,每月收取租金人民币1000元。 2、 租金支付时间:每月的10日之前。 3、 本合同的终止条件:如一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的30%。五、违约责任 1、 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牌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规定使用车牌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交付车牌的,免责。 2、 对方的违约责任(1) 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的,每天加收滞纳金5%。(2)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租金的,免责。(3) 在租赁期内,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由甲方负责赔偿。(4) 若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六、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书面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以口头方式解决的,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机构解决。2.凡涉及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具有约束性,各方必须遵守。如有异议,可在签约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正式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提交至出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