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简介》word版
《案例事实简介》word版本文简介:CEDH,Englertc.Allemagne,arrêtdu25ao?t1987,sérieAn°123.一、案例事實簡介申訴人Englert一開始是因為多項罪名而被判有罪,但最後只因為恐嚇取財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並獲得緩刑四年;爾後,又因為連續二次恐嚇取財、傷害以及強制性交行為而受到羈押(其中有
《案例事实简介》word版本文内容:
CEDH,Englert
c.
Allemagne,arrêt
du
25
ao?t
1987,série
A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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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簡介
申訴人Englert一開始是因為多項罪名而被判有罪,但最後只因為恐嚇取財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並獲得緩刑四年;爾後,又因為連續二次恐嚇取財、傷害以及強制性交行為而受到羈押(其中有一項恐嚇取財與強制性交行為係屬一個犯罪事實),其在第一審因為二次恐嚇取財以及傷害而被定罪,但其中被控強制性交部分則以無罪宣告,申訴人對有罪部分不服而提出上訴,而檢察官則在上訴中依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請求終結程序,因為其認為和被告所可能受到的刑度相較,本罪之刑度幾乎無足輕重,而法院最後亦同意檢察官之請求終結程序,並認定程序費用由國庫負擔,但被告須負擔必要之裁判與訴訟費用,同時駁回其因羈押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之主張,其理由在於被告雖然並未放棄其因羈押所受之損害的賠償請求,但是同意負擔必要之裁判與訴訟費用。此外,推翻無罪推定的情形太過有力,以致於有罪裁判的出現是較無罪宣告更有可能。縱使被告最後被宣告無罪,但是因為羈押之發生是由於被告自己的行為引起強大的犯罪嫌疑,因此亦不須加以賠償。爾後,被告又針對拒絕賠償其因羈押所受損害之請求而提起上訴,但因為法律並無針對此種不服之救濟規定,因此上訴被駁回。
二、歐洲人權法院見解
法院再次強調公約中並無任何一條賦予當事人得在程序終止時向國家請求償還訴訟費用、或是對其先前所遭受之合法羈押請求賠償之權利,因此拒絕申訴人的訴求並不違反無罪推定;但若是與裁判主文不可分割的理由中,於犯罪嫌疑人尚未依法被證明有罪以前即被認定有罪者,特別是未賦予其防禦機會者,便會涉及到無罪推定之問題。依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1項以及《刑事追訴措施賠償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當程序終止時,國家須負擔裁判費用以及被告必要的訴訟費用,還須賠償羈押所造成之損害,但是《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項以及《刑事追訴措施賠償法》同條項亦規定了例外情形,在判斷上法院享有某程度的裁量權限,其須考量程序終結時之狀態、被告的行為以及被告仍存在之犯罪嫌疑的比重。
雖然負責審理被告主張之法院在其拒絕被告之訴求時,提到其在審理過程中參考相關情勢認為足以推翻無罪推定,同時有罪裁判之可能性顯然要高於無罪裁判,而且本案中又是因為被告自己的行為而產生麼強烈的犯罪嫌疑,但是內國法院旨在於強調對於申訴人係基於自己的行為而令人對其存有強烈的犯罪嫌疑,因此縱使其所使用的辭彙模糊而不盡如人意,但是他實質上還是只注意到被告有為該犯行的“合理犯罪嫌疑”之存在,因此該裁判僅是描述犯罪嫌疑狀態而不包含有罪認定。此外,單純拒絕償還被告必要的裁判與訴訟費用以及賠償被告因羈押所受之損害,並不是一種刑罰或是等同於刑罰的措施,而本案與Minelli
c.
Suisse案最大的差異在於瑞士法院要求Minelli要承擔部分程序上的裁判費用、並賠償自訴人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因此才會在該案件中認為瑞士法院係將Minelli當成有罪一樣對待,但是本案中僅要求申訴人負擔自己的裁判與訴訟費用、同時不對其羈押予以賠償,因此最後認為德國法院並未違反無罪推定。
~~製作人
:崔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