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产地证(fta产地证书)
fta产地证(fta产地证书)
1、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简称FTA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2、FTA中巴产地证填制说明第1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3、第2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4、第3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5、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
6、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
7、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8、第4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9、第5栏: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10、第6栏:注明项目编号。
11、第7栏:该栏的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
12、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也应列明。
13、每一项货物的HS编码应为货物进口国的六位HS编码。
14、第8栏:从一成员方出口到另一成员方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根据特定原产地规则可做调整)。
15、(1)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2)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五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时,如这部份成份在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中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或(4)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使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成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