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材料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收料与付款同时进行。
企业外购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并支付货款或开具并承兑商业汇票,同时也收到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时,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按应预交或垫支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增值税额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
[例] 天华工厂购入甲材料4000公斤,6元/公斤,代垫运杂费2800元(其中运输发票上列明的运费为2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80元(4000×6×17%),已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材料验收入库。运费允许抵扣的税额为140元(2000×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266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20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30880
[例] 天华工厂向本市某工厂购进乙材料3000公斤,5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元(3000×5×17%),材料入库,发票收到并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乙材料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
贷:银行存款 17550
2.发票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收到。
发生时应依据有关发票,借记“在途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等;在途材料入库后,借记“原材料”,贷记“在途材料”。
[例]天华工厂6月6日收到银行转来的购买光明工厂丙材料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票,数量为5000公斤,11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350元(5000×11×17%),代垫运杂费为650元,其中运费发票金额为500元,应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为35元(500×7%)。采用验单付款。验收付款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85
贷:银行存款 65000
按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了应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在该张“抵扣联”上注明,今后永远不得抵扣。因此,6月6日购货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若作上述会计处理,容易与符合抵扣条件的购货混淆。为了确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可增设“待扣税金”账户。仍依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在付款时: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15
待扣税金——增值税 9385
贷:银行存款 65000
材料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丙材料 55600
贷: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85
贷:待扣税金——增值税 9385
3.预付材料款。
因采购业务尚未成立,企业还未取得材料的所有权,企业在按合同规定预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当企业收到所购材料并验收入库后,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预付账款”,同时补付或收回剩余或退回的货款。
[例]新华工厂开出转账支票预付本市某单位购买甲材料货款3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单位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预付货款购买的甲材料7600公斤,已收到并验收入库,发票所列价款为3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950元(35000×17%),开出转账支票补付余款109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单位 10950
贷:银行存款 10950
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