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被告与第三人难点解疑
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行政诉讼的被告与第三人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如何区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同类行政行为”如何理解?
【答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必要共同诉讼,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是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要点是: 第一,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诉讼标的同类的情况。 第三,诉讼主张一致。即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第四,案件属同一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例如:甲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乙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其停止排污,甲公司拒不停止。乙区生态环境局查封甲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乙区公安分局对甲公司生产经理刘某(丙县居民)决定拘留 。公司和当事人被罚款和拘留都是因为未取得排污许可,属于一个事实的两个行为,所以属于诉讼标的同类,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就是标的同一。
2.问题:共同行为中确定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列为第三人。在经过复议后再起诉的情形中,复议维持情形中原告不同意为什么是追加列为共同被告?
【答案】 首先,共同行为的知识点中,告漏了又不同意追加被告的,法院应当将漏的被告列为第三人,是为了尊重原告的诉权,告谁,谁就是被告,原告不想告的,列为第三人。 其次,复议维持共同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也要列为共同被告。依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有关说明,之所以要共同告,是因为“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在国家立法机关看来,只有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情况下,列其为与原行政机关一起作共同被告,才能很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最后,二者的区别关键是看,是否属于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一起作出的。而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自己作出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做自己的行为。
3.问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对比?
【答案】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4.问题: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是否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和具体诉讼请求?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