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金2018上调方案 相对2017上调5%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2018年继续同步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浙江省同步调整了养老金待遇,提高养老人员生活水平。
此次调整,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这是国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兼顾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作出的慎重决策。
各地的具体调整方案,需要兼顾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各部分的具体标准,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不尽一致,地区之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具体调整办法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
具体到“5%左右”的调整水平,这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部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人均水平,并不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人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照5%的比例调整。
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增加的养老金标准是不同的,对应到占个人养老金的比例也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水平较高的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绝对额也会相对较高。
人员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调整的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
这样的安排,是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待遇确定机制决定的。
按照现行制度,无论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同样实行与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个人缴费情况挂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简单的说,2018年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以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而2017年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以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在退休时已适当分享上年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按照这一原则,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将范围确定为上年底退休人员,避免当年退休人员既享受上年工资增长,又享受当年待遇调整的情况,以体现公平。这也是在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的一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