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税局副局长(淄博市国税局)
1、(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三)根据本地区经济税源和上级国税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税收任务;充分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促进经济发展。
4、(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5、(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和赔偿工作。
6、(六)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7、(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8、(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审计、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
9、(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管理下一级国税局(分局、所)领导班子。
10、(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11、(十一)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12、(十二)负责组织本系统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
13、(十三)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14、(十四)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15、(十五)负责本地区税务代理的行政监管工作。
16、(十六)承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