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安全现状评价的区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没有提到要“能否为一个评价机构”的问题,可以由一个也可以由两个机构: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1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省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所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9〕79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104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目前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年检和续展工作,除执行上述原则外,继续参照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条件》(卫监督发〔2019〕318号)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