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也称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分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包括: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缔约人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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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下: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
2.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的情形有: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是由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