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免租期” 税金如何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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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回答

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还特别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以上营业税政策的规定,A公司在免租期间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在免租期间收取了定金或者是预收了房屋租金的,则于收到定金或预收房屋租金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另外,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不论承租方是否支付租金,都应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免租期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预收租金收入不能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后,税收与会计确认收入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当年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计入预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合同规定租赁期满一次性支付几年的租金,那么应在支付当年确认所得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对出租方一次性收取数年租金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补充修改,意味着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出租人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如果A公司是一次性收取10年的租金收入,则在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租金收入为(120×10)&pide;(10×12+6)×7=66.67(万元),此时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保持了一致。但本例中,A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免租期企业所得税不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

需要提醒的是,不论出租方如何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在承租方租赁费用的税前扣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也就是说,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并非是在实际支付的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而应一律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在承租方的税前扣除上,与会计规定是一致的。上例中,承租赁方2009年应确认租金支出(120×10)&pide;(10×12+6)×7=66.67(万元)。

免租期间房产税的处理

房产税存在两种计征方式,《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此为从价计征方式。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此为从租计征。房产税一般而言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这一规定是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而对房屋租赁出租方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以A公司为例,2009年A公司应缴纳房产税为1000×(1-30%)×1.2%×6&pide;12=4.2(万元)。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9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免租使用的房产应当是由承租方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但该规定是针对所出租的房产,出租人自始至终免收租金的情况下,应当是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而对于有偿租赁,但提供一定期限的免租期的,仍应当由产权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红酒打翻了尘世柜 2022-11-24 14: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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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贼是什么意思

亏贼的意思是损害。
亏贼,读音为kuī zéi,汉语词语。
出处:《墨子·兼爱下》:“又与今人之贱人,执其兵刃毒药水火,以交相亏贼,此又天下之害也。”
亏(拼音:kuī),汉语一级通用规范汉字(常用字)。“亏”和它的繁体字“虧”原是音义都不同的两个字。简体“亏”原是“于”的异体字,字形、字义关系不详,清代王筠认为是“吁”的本字,假借为动词“往”义,并由此引申出“到达”、“在”、“比”义,进而虚化出一系列介词用法,这些意思后世多写作“于”。“亏”字后来成为“虧”的简化字。
出处:《易·谦卦》:“天道亏盈而益谦。”
例句:《战国策·魏策一》:“夫事秦必割地效质,故兵未用而国已亏矣。”
近义词:损、缺。

什么是标兵

标兵,读作:biāo bīng,意思是:
1、阅兵场上用来标志界线的兵士。泛指群众集会中用来标志某种界线的人。
2、比喻可以作为榜样的人或单位:树立标兵;服务标兵、生产标兵、安全标兵、质量标兵。
出处:
1、明沈德符《野获编·督抚·整饬兵备之始》:“但承平日久,仍如守土之吏,无标兵可练,无军饷可支。”
2、《花月痕》第四十六回:“试问各道节度共带枢部之衔,且有标兵之掌,如何说得不知兵。”
3、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八章:“他杀得性起,不再同刘芳亮等互相照应,率领着自己的标兵追着一股敌人不放。”
造句:
1、他对自己能当选学习标兵感到十分荣耀。
2、王大伯过去是捕猎的能手,现在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标兵。
3、他的母亲不仅在厂里是生产标兵,在家里也是个好主妇,大家都称赞她精明强干。
4、丘盈盈是我们班当之无愧的学习标兵。
5、我们学校中午都会公布星级达标班级,每到念我们几星的时候,我的心就会七上八下,生怕没有得到了标兵班。

此之谓大丈夫的之意思

“此之谓大丈夫”的“之”是结构助词,不译。出自《富贵不能淫》。
原文节选: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译文:告诫她说:“到了你的丈夫的家里,一定要恭敬,一定要谨慎,不要违背你的丈夫!”以顺从为做人原则的,是妾妇之道。居住在天下最宽广的住宅“仁”里,站立在天下最正确的位置“礼”上,行走在天下最宽广的道路“义”上。能实现理想时,就同人民一起走这条正道;不能实现理想时,就独自行走在这条正道上。富贵不能使他的思想迷惑,贫贱不能使他的操守动摇,威武不能使他的意志屈服,这才叫作有志气有作为的大丈夫。
孟子的挖苦是深刻而尖锐的,对公孙衍、张仪之流可以说是深恶痛绝了。遗憾的是,虽然孟子对这种“以顺为正”的妾妇之道已如此痛恨,但两千多年来,这样的“妾妇”却一直生生不已,层出不穷。时至今日,一夫一妻已受法律保护,“妾妇”难存,但“妾妇说”却未必不存,甚或还在大行其道哩。

苏轼哪里人

苏轼是眉州眉山(今四川省眉山市)人,祖籍河北栾城。苏轼(1037年1月8日—1101年8月24日),字子瞻,一字和仲,号铁冠道人、东坡居士,世称苏东坡、苏仙、坡仙,汉族,北宋文学家、书法家、美食家、画家,历史治水名人。
苏轼对社会的看法和对人生的思考都毫无掩饰地表现在其文学作品中,其中又以诗歌最为淋漓酣畅。在二千七百多首苏诗中,干预社会现实和思考人生的题材十分突出。苏轼对社会现实中种种不合理的现象抱着“一肚皮不入时宜”的态度,始终把批判现实作为诗歌的重要主题。更可贵的是,苏轼对社会的批判并未局限于新政,也未局限于眼前,他对封建社会中由来已久的弊政、陋习进行抨击,体现出更深沉的批判意识。
苏轼在词的创作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就一种文体自身的发展而言,苏词的历史性贡献又超过了苏文和苏诗。苏轼继柳永之后,对词体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最终突破了词为“艳科”的传统格局,提高了词的文学地位,使词从音乐的附属品转变为一种独立的抒情诗体,从根本上改变了词史的发展方向。
苏轼擅长写行书、楷书,与黄庭坚、米芾、蔡襄并称为“宋四家”。他曾经遍学晋、唐、五代的各位名家之长,再将王僧虔、徐浩、李邕、颜真卿、杨凝式等名家的创作风格融会贯通后自成一家。
苏轼在文、诗、词三方面都达到了极高的造诣,堪称宋代文学最高成就的代表。而且苏轼的创造性活动不局限于文学,他在书法、绘画等领域内的成就都很突出,对医药、烹饪、水利等技艺也有所贡献。苏轼典型地体现着宋代的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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