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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相继出现了一些民间“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
2、为此,现决定: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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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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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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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6、北京市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2008.12.25为依法惩处侦探公司、讨债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经济和法律秩序,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办理"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
7、会议纪要如下:关于办理"两类公司"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以非法经营罪惩处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打击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的原则。
8、(二)在非法经营中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
9、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非法经营罪时,对于企业内、外涉案人员同时触犯或者诱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受贿、行贿等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