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地处一区招生单位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分数线与二三区是否一样
为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六、录取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原则上,各招生单位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要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录取前由培养单位牵头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发放录取通知书给考生本人。七、其他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带来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其人事档案和户口由定向单位或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保管,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关系转至招生单位。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6.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