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工证申请步骤有哪些
所谓劳工证,其完整的名称是“外国人工作证明”。是劳工部给移民局的一种证明。比如说美国劳工证,是在证明该申请人在美国永久性工作并不会因此夺走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如果劳工证获得批准,雇主则可向移民局提出职业移民的申请,移民签证申请面谈通过后移民即签发移民签证。
一、申请步骤
首先,申请劳工证需由雇主提出。换句话说,如果通过劳工证的途径移民来美,申请人必须先找到愿意为其办理劳工证的雇主。同时,由于雇主必须向劳工部证明雇主的确需要雇人,即证明确有工作机会,申请人不可以成立公司聘用自己。家人申请人占有公司的较多股份,或者公司的拥有者是申请人的亲戚,一般来说也不得批准。
雇主应填写ETA-750表
雇主提出劳工证申请时,应填写ETA-750表。一式两份,寄给雇主所在州的就业安全署(STATE EMPLOYEMT SECURITY AGENCY,简称SESA)。SESA在收到申请表之后,会在表上加盖收件日期,这一日期即为日后申请移民的排期日期。同时,SESA也会通知雇主已经收到申请,并告知所需等待的时间。在加州,从SESA收到申请表,到其着手处理,大约需要等待26个星期左右。
由于申请人众多,法律规定日益严格,雇主在提出申请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至少对以下几点要加以考虑:
(1)雇主所支付的薪水是否低于普通工资(PREVALLING WAGE),如果低于法律所规定的普通工资,雇主是否能够提出充分的文件,以证明劳工部所要求的工资过高。
(2)雇主不能提出额外的要求,借以阻止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提出申请。
(3〕雇主应对时下劳工市场有所了解,以便确定所提供工资会不会吸引过多地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前来申请。
(4)如果符合条件,雇主可以提前刊登广告,进行招聘。关于提前招聘的有关规定。
二、审核过程
SESA在收到申请之后,会对申请加以审核,重点在以下几点:
(1)审核表格,以确定表格填写完整,雇主签字无误。
(2)根据雇主所提出的工资职责,确定工作名称。
(3)确定雇主提出的工资是否低于普通工资。
(4)确定雇主没有提出过分的工资职责及要求。
(5)确定申请人符合条件。
如果SESA认为雇主提出的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会向雇主发出通知(NOTICE OF FINDINGS),指出问题所在。雇主可视其提出要求,或修改申请中不符合规定之处,或坚持提出的条件,并说明这些条件为何与法律规定并无抵牾之处。
在此之后,SESA会至少雇主登报招聘。招聘的步骤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在州政府的就业资料库中输入雇主所提供的工资机会,以便美国的失业人员查询。
(2)在雇主的工作地点张贴招工通知,以便雇主的其他员工及其亲属提出申请。
(3)在当地的保证连续三天刊登广告;或在全国性的专业杂志刊登广告。
在广告刊登之后,SESA会将所收到的应聘者的简历转给雇主。雇主应及时与所有应聘者联系,并确定这些应聘者为何不符合劳工证申请所提出的基本条件。雇主应向SESA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每位应聘者的情况,提出合理的、与工作有关的拒绝各位应聘者的理由。假如应聘者符合基本条件,尽管在其他方面不如申请人,雇主如果拒绝应聘人,也会导致劳工证申请功亏一篑。
SESA在收到雇主关于招聘的书面报告之后,会将所有与申请有关的文件整理之后,转给劳工部的地区办公室。由地区办公室的审批官员(CERTIFYING OFFICER)作出最后的决定。劳工部共设有十个地区办公室,但几乎一办的劳工证申请是由旧金山、纽约、费城三个地区办公室来处理。所以这三个办公室的积案堆积如山,旷费时日。
同时地区办公室的审批官员有权重新审理每个申请。假如审批官员认为申请中有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都会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雇主加以说明。雇主应在35天之内作出回应。否则,申请自动被否决,而雇主在六个月之内不得提出同样的申请。如果申请因为其他原因遭到否决,雇主可向有关部门上诉。劳工证一旦得到批准,将会一直有效,直至申请人得到绿卡。
三、美国职业移民分为五类优先。在这五类优先中,以下优先不必申请劳工证,可以直接申请职业移民:
1、第一优先,其中包括:(A)特殊人才,(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C)跨国公司经理;
2、第二优先,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人;
3、第三优先,非技术移民;
4、第四优先,即特殊移民,包括宗教人士等;
5、第五优先,即百万美元投资移民。
除此之外,以下优先必须申请劳工证,才能进而申请移民:
1、第二优先,即具有硕士学位但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者;
2、第三优先,其中包括:(A)学士学位,(B)两年经验的技术劳工,(C)非技术劳工;
根据美国移民法第212CA(5)LA款,劳工部在审批每一件劳工证申请时都必须认定:
1、在提出劳工证申请时,没有合格的(QUALITIED)美国工人存在、愿意并且能够(AVAILABLE, WILLING AND ABLE)从事雇主为外国申请人提供的工作;
2、雇佣该外国申请人不会对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劳工的工资和工资条件造成负面影响。
为此,雇主在提出劳工证申请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雇主支付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美国同事。不仅工资不能低,劳保、休假等福利也必须一致。
2、雇主在提出申请前,必须表明愿意雇佣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美国公民及永久居民)。因此,雇主要证明确有工资空缺,并会招以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工证的外籍受益人为公司的投资者或者是公司老板的亲属,或者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影响力,其劳工证的申请一般都无法得到批准,因为劳工部不相信雇主会舍其而雇佣毫不相干的美国人。
申请劳工证的其他条件还包括:
3、所提供的工作地点在美国。这意味着提出申请的雇主应有一处美国的工作地点供求职者联络。然而,外籍受雇人员并不非得在美国境内上班。有案例表明,即便外籍工作人员在美国境外的工作时间高达百分之六十,其申请依然可以得到批准。
4、工作必须是全日制的。
一般说来,全日工作意味着每周不低于三十五小时。然而,每周工作超过四十小时则会被视为额外的条件或不适当的工作条件,因为超时工作会对美国的工人工作条件造成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合同工不能视为全日工作。相比之下,即令支付的工资是已佣金形式支付,如果雇主能够保证支付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同类工资的普通工资,这类工资也被视为全日工资。
一个工资能不能算作全日工作往往视具体工资及其雇主的条件而定。对于已经在同一公司半工上班的人来说,雇主应说明工资职责发生变化,需要全日制的工作人员。
5、工作必须是长期的。这意味着雇主在提出申请时,无意在未来特定的日子解聘受益人。同时,所提供的工资也非季节性、间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