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民事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可以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出生时即存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则是指依法设立的机构、企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肖像权。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
荣誉权。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就有关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嘉奖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荣誉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
其他身份权。身份权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一定的婚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及监护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仅、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占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但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享有,如借用、租赁等。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享有占有权。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对于非法占有则要根据其占有是善意还是恶意,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返还和赔偿损失。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可分为所有人的使用权和非所有人的使用权,非所有人的使用权又可以分为合法使用权和非法使用权。非所有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与当事人的约定来行使使用权,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未经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财产,就是非法使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在法律上也称为孳息,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就是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牛所生的仔牛等。法定孳息就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在银行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人收取的租金等。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通常情况下由所有人行使,但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非所有人对他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处分权。如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铁路部门对逾期无人认领货物的处分权等。
由上可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这四项权利中的每一项,都有相对独立性,具有可分性。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能暂时脱离财产所有人,财产所有人并不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是民事活动的客观需要,也是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
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财产共有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共有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即所有权主体的非单一性,多个主体共有一物,该物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2)共有关系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同一项财产,只有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条件下,才产生共有关系。(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既存在共有人之间的对内关系,也存在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外关系。
债权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合同所生之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是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给付报酬及偿付为管理其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 产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会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它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其他债的发生根据。如遗赠、抢救公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等。
知识产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特征:(1)无形性(2)双重性(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财产继承权
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财产转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民法典的规定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