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对于某一案件事实发表的专门意见,为何不能理解为证人证言?
【答案】要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进行准确理解。证人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其所说的才是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诉解释》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因此,证人应当是直接感知某些案件事实的人,而专家辅助人不是证人,因为专家辅助人是基于他人告知的某些案件事实而针对此发表专门的专业的意见,并非表达的自己对案件某些事实的直接感知,那么自然,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也就不是证人证言。
2.问题:在民诉中,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证人证言就直接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吗?在刑诉中,就算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但是证人证言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未经质证的证据在民诉和刑诉里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为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才行,不过在刑诉中除了被告人的近亲属外是可以强制证人到庭的。这个相互印证是以下这种情况: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3.问题: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民诉中是视为当事人陈述,刑诉中属于证人证言对吗?
【答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因此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而发表的意见不是证据,仅是参考。
4.问题:如果检察院主张证人证言是被被告威胁作出的,由谁承担举证证人证言合法性的责任?
【答案】检察院主张证人证言是被被告威胁作出的,就应当检察院举证证明证人证言违法,而不是被告人证明证人证言合法。《刑事诉讼法》51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可见,证人证言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话,被告人的是举证权利。检察院承担否认证人证言的证明责任,即被告有罪的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证人证言违法,如无其他合理证据,就可能无法定罪。】
5.问题:证人出具证人证言后,因出国无法联系,经法院通知无法出庭作证的,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此时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