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疫情前线慰问品的税务处理
给疫情前线慰问品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中第8、9、10点的内容享受税收优惠,如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医院的相关证明,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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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望伤病的员工送点慰问品,相关的增值税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推出以下规定:
1、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视同销售。
3、企业将货物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论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均视同销售;
至于什么是“个人消费”和“其他单位和个人”,税法未作具体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第四条规定,“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
笔者认为,根据税收规定上下文的精神,“个人消费”是指内部员工个人的消费,不是指外单位人员的消费,与外单位人员交际应酬的消费,也视同内部员工个人的消费。如果前述“个人消费”的范围成立,那么“其他单位和个人”中的“个人”应当是指本单位以外的人员。
如果认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中的“个人”也包括本单位的员工,不符合税法的本意, 税法不会规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的员工,既视同销售又不视同销售。
根据以上规定和相关的推论,企业看望伤病的员工送点慰问品,如果慰问品是自产的,应当视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慰问品是外购的,不视同销售,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物业公司给客户的慰问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可以抵扣进项税。
1、抵扣成进项税,必须开增值税发票才可以。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