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个人保密承诺书)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个人保密承诺书)
1、第一条u3000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的保密管理,保守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u3000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是指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
3、第三条u3000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
4、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
5、各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
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算机信息保密有关的工作。
7、第四条u3000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指导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检查、监督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计算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三)承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保密审查、登记工作。
8、第五条u3000涉密的计算机及其计算机房须经保密技术检查并采取保密技术措施。
9、第六条u3000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涉密的计算机电磁波辐射进行检查,按照国家标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0、第七条u3000使用计算机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开通涉密信息网络,应当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11、涉密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信息网络联网,不得接入国内公用信息网。
12、第八条u3000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应当采取用户身份验证、存取权限控制、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13、第九条u3000计算机网络接入单位应当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保密教育,严格履行用户登记、资格审查制度。
14、第十条u3000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用户,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源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如下保密制度:(一)出入工作间制度;(二)计算机使用制度;(三)启用信息源的口令、用户标识管理制度。
15、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其使用单位除建立上述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信息介质管理、保密机和密钥管理等制度。
16、第十一条u3000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17、系统管理员负责网络信息的保密管理,监控网络信息正常运行;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