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款pdf下载(交强险条款全文?)
1、1强制保险条款3354总则
2、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3、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审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与交强险合同相关的所有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固定接地
4、第三条强制保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记录挂钩的浮动机制。固定接地
5、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费率计算。
6、2交强险条款——的定义
7、第四条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强制保险。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了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
8、第五条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辆上的被保险人。固定接地
9、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对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固定接地
10、第七条交通保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或者如不采取治疗措施将有生命危险,或者造成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造成病程明显延长时,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11、3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
12、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次事故负责赔偿:
13、(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固定接地
14、(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15、(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固定接地
16、(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负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固定接地
17、在死亡赔偿金限额和无责任死亡赔偿金限额下,负责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以及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18、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下,负责医疗费用的赔偿
19、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到伤害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 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伤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查。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固定接地
20、(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1、(二)驾驶人醉酒的;固定接地
22、(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期间造成事故的;
23、(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24、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伤者追偿。固定接地
25、5交强险条款3354责任免除
26、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予赔偿或先行赔付:绝对不予赔付。
27、(一)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固定接地
28、(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和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29、(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停电、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价格变化造成受害人财产贬值的损失、修理后价值减少等其他间接损失;固定接地
30、(4)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31、6交强险条款3354保险区间
32、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33、7 .强制保险条款——赔偿待遇
34、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35、(一)强制保险的保险单;
36、(二)被保险人出具的赔偿申请书;固定接地
37、(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行驶证;
38、(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
39、(5)被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自主协商方。
40、(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41、(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2、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43、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44、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垍
45、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