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构造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构造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刑事诉讼价值和刑事诉讼目的有什么区别?
【答案】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
2.问题:如何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答案】刑事诉讼构造,或者说结构,就是指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而这样的地位和关系会依据不同的主义有不同,通俗来讲,比方说职权主义,就是说在这三者之中,裁判一方很强势;当事人主义,就是说控辩双方很强势,法院就不要随便动用职权来干预了。我国不是单纯的职权主义或者当事人主义,还处在不断变化中,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超职权主义诉讼构造,1996年、2012年改革之后,称为控辩式诉讼构造,这种诉讼构造要求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再度进行修改,这个时候的称呼叫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一度加强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偏向大陆法系,但又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因此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
3.问题:诉讼构造中的职权主义构造中的实体真实是什么意思?
【答案】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4.问题: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什么诉讼构造?
【答案】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诉讼模式在由传统的职权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并非完全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法官在庭审中仍发挥重大作用。我国自诉公诉的诉讼构造一致。
5.问题:如何理解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