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审查起诉
1. 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2.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恶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5.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6. 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7. 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8.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9.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10. 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