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实操 做账网课如何
一。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
二。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2.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4.政策依据
《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三.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从事农田水利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享受条件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
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享受主体
收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