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机关可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3、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在实施许可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注意: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
4、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许可。撤销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有关机关主动撤销。
5、有权撤销的机关:(1)许可决定机关;(2)许可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3)法院;(4)被越权机关。
6、许可撤销后可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导致许可决定被撤销并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7、如果因被许可人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因欺骗、贿赂而获得许可,则行政机关应当:①撤销许可,不予赔偿;②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罚;③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 3 年内申请该许可。
8、在审查过程中就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则行政机关应当,①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②警告;③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 1 年内申请该许可。
9、若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采取的措施是撤回。
10、撤回许可是针对已经取得的合法的行政许可,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的根据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