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如何向外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答案】我国法院司法文书送达的途径有:国际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诉讼代理人或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途径、邮寄途径、传真电邮等途径、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出现时可直接送达、公告途径。如果选择了外交途径送达,是需要交给外交部并由外交部送达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2. 问题:涉外的民事诉讼中,经过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如果说是即时履行的或者调解和好的婚姻收养案件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
【答案】即时履行的或者调解和好的婚姻收养案件也需要制作调解书,因为其可能涉及国外的承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 问题:涉外案件可以用电子邮件送达裁判文书吗?
【答案】涉外案件可以用电子邮件送达裁判书。《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备上述三个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属于涉外民事诉讼。
4. 问题: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应该由谁审理,如何确定管辖权?
【答案】中国法院受理之后,就可以进行审理,外国法院也可以进行审理,也就是同时都可以审,互相不排斥。《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