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三国法》知识点:外交关系法
1、使馆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保护,于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3)谈判和交涉,与接受国政府谈判和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2、使馆人员的派遣
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征得接受国同意, 其他外交人员原则上自由委派,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3、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保护义务;(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4)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5)通讯自由,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可交机长转递,但机长不视为外交信差;(6)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7)免纳捐税、关税;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8)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4、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2)刑事上完全豁免;(3)免户籍和婚姻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
例外: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权物权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购置不动产的除外)、以私人身份参与的继承诉讼、在接受国内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相关的反诉。
重点:需要重点掌握使馆人员的派遣,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