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项目可扣除分包税额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况,建筑企业按建造合同准则,根据工程量计价单确认分包成本.存在一个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价涉及到增值税问题,要么计量时未取得发票就不核算增值税部分,直接根据不含税价确认: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100万
要么,根据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和约定税率,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暂时核算,取得发票后再结转到相应科目.假设该项目分包也是简易计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发票 3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103万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计量分包成本时按照含税价格计量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3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103万
虽然含税计量分包款违背财税2016年22号文有关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但是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确认分包成本时含增值税,却得分包发票时再冲减合同成本,将可差额扣除的分包税额计入相应的科目也是可以的。
不管以上哪一种方式,一旦收到分包发票差额扣除时,都要将可扣除的分包税额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抵减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抵减税额 3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3万
或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抵减税额 3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发票 3万
或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抵减税额 3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万
第二种情况,比较简单,建筑企业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按照收取的分包发票确认分包成本,收取发票的当期同时确认分包成本和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抵减税额 3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103万